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得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本項規定係考量稽徵之行政成本及簡化行政作業,予以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可免徵之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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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得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本項規定係考量稽徵之行政成本及簡化行政作業,予以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可免徵之下限。
二、有關貴局詢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內容中,每件營建工程之定義乙節,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業主為徵收對象,倘業主將多數小型之零星工程整合為單一統包工程發包,則該合約之各零星工程應視為施工面積及工期不同之同一工程,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方式,應依業主工程發包時所訂定合約內容為基準,將各零星工程之施工面積及工期,分別計算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予以累計加總所得,為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否則,倘以單一小段施工面積及其工期為每件營建工程之徵收標準,除增加收費之行政作業數量外,並易流於同一工程中之各項小型零星施工,因其施工面積小、工期短之特性,均可能屬空氣污染防制費在一百元以下之免徵範圍內,如此將造成其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化整為零,而無法反映其實際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
三、另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繳納,所加計之利息低於一百元以下者,可否免徵乙節,依前揭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明定每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應繳費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得予免徵。該項規定係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費額,而逾期繳費所加計之利息,係屬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範延遲繳納時,所加計之利息,其性質與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同,無法適用前揭規定予以免徵,故倘加計利息少於一百元以下,仍應依規定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