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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即地方環保機關於審核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應依業主提供之施工計畫書內容記載事項,核算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台灣○○公司 c280 標之營建工程,倘因工程合約經費明細表係屬該公司之機密文件,致無法檢附,供環保機關依其內容核算費額時,得請業主提出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如請業主將合約明細表內容予簡化並附切結證明)、或由環保機關派員至業主處現場審查等方式,以確實掌握其工程資料,俾利核算其申報金額之正確性。

三、另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主要係依各工程類別之污染排放特性,歸納為六大類別,其中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等五種類別,其費率之訂定係以施工面積及工期為費基。而除上述五種類別之工程外,尚有許多小型、零星、施工面積或工期無法計算之營建工程項目,因無法歸類,乃另將非屬前述五類營建工程且有涉及土方作業者,歸納為「其他營建工程」。由於「其他營建工程」種類繁多,要訂定統一適用之費基及費率並不容易,為公平合理起見,乃以前揭已歸類之五類營建工程類別,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占其工程總經費之平均比例為費率(現行公告費率為千分之三),以計算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前揭說明所稱之「工程合約經費」,係指與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造成空氣污染之業主興建工程目的物所需經費(不包括用地補償及規劃設計等費用),如:直接工程費(工程材料費、人事勞務費等)、承包商管理費、保險費、環保勞安費等。故有關本案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原則,其高架橋樑工程部分,貴局可依業主後續補附(或現場審查)資料,以「橋樑工程」類別費率計算,而其他無法予以歸類之營建工程,則可歸為「其他營建工程」類別,以扣除前述高架工程及非屬興建工程目的物所需經費(如設計費)後,所餘工程合約經費千分之三計算,惟實際需扣除項目,仍需視業主所提工程資料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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