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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該條文主要係因災後重建工程具時效及急迫性,為避免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影響重建工作之進行,故訂定之。

二、有關本案「九二一震災建築廢棄物堆置場」復建工程(就地處置與移除在利用)是否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乙節,倘該工程性質符合前揭規定所稱之「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並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則可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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