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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流量計;另本署規定之「半導體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污染防制紀錄申報書」中,規定其各項污染防制設備均需記錄廢氣排放量

會議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流量計;另本署規定之「半導體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污染防制紀錄申報書」中,規定其各項污染防制設備均需記錄廢氣排放量。

二、倘污染源無法於各個洗滌塔廢氣導入處裝設流量計,而係於各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共同排放口處設置流量計者,於填報各防制設備之廢氣流量時,得以該合併廢氣流量計所量測之流量推算各防制設備排氣量,或以其他可計算相對廢氣流量之可監測數據,如電流紀錄、抽風馬達之轉速、、、等換算出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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