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有關貴局函詢屬九二一震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中防砂治水之防治工程,是否得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一億,依前揭說明,倘其經○局認定係屬災後之重建或緊急搶修工程,則可依規定免徵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