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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0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接獲通知後領取設置許可證;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接獲通知後領取設置許可證;依同辦法第13 條規定,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私場所倘尚在申請及領取設置許可證階段,依前揭規定則毋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後續於申請操作許可時,即應檢附該項文件。本案垃圾焚化廠廢棄物處理程序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核發,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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