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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標。(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六)主要原(物)料、燃料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此係規範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時,應提出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資料內容,俾供環保機關作為審核之參考依據。

二、查本署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係規範業者應於環保機關核定之最大操作條件下進行操作,始得確保其各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均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故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所登載之原(物)料及燃料等操作條件內容,應將會產生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原(物)料及燃料等物質均納入規範,故不宜以使用量之多寡作為判定依據。

即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所提之「主要原(物)料」,應指製程生產操作時之必要物質且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虞者。

三、另有關函詢本署「主要原(物)料」與經濟部工業局及勞委會「主要成分」定義之異同乙節,依前揭說明,因本署「主要原(物)料」係指製程生產操作時之必要物質且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虞者,故與經濟部工業局及勞委會之「主要成分」定義並不相同,且經查前述該兩機關對「主要成分」之定義亦不相同,故其應屬各機關依管制上之需要而分別訂定之不同規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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