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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之煉鋼廠房粒狀物逸散污染,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31條執行疑義案,查本署89年7月3日(89)環署空字第0036717號函釋示內容,倘該公司煉鋼廠係適用於「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應以稽查當時廠房逸散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判定值是否違反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作為處分之依據,而不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予以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公司之煉鋼廠房粒狀物逸散污染,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及第31 條執行疑義案,查本署 89 年 7 月 3 日(89)環署空字第 0036717 號函釋示內容,倘該公司煉鋼廠係適用於「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應以稽查當時廠房逸散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判定值是否違反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作為處分之依據,而不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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