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既設加油站應於第3條規定之施行日期前、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6個月內,分別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15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旨揭辦法第 6 條規定:「既設加油站應於第 3 條規定之施行日期前、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 6 個月內,分別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 15 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故新設加油站應依限在經營許可證取得後 6 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並確保該設施能有效操作。
二、本案貴轄○○加油站於本(94)年 4 月 14 日取得經營許可證,該站應於本年 10 月 13 日前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並確保該設施能有效操作。經查貴局於本年 8 月 2 日前往進行稽查,該站已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惟尚未完成其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惟依法業者在 10 月 13 日前確認其設施是否能有效操作即可,在此之前,貴局不宜進行該站氣油比稽查檢測,並以氣油比檢測未符合合格標準予以告發處分。惟仍請貴局督促該站儘速於本年 10 月 13 日前儘速完成加油槍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 15 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