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17及26條相關規定中,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內文
全文內容: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0、17 及 26 條相關規定中,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依前揭說明,本案公私場所許可證申請案件經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倘其對該審查意見(如採樣設施或檢測計畫等)認有疑義,需向本署申請解釋者,係屬補正其申請文件內容所需,仍應納入補正日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