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故大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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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 及 Furans ),故大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排放標準。而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訂,違反者應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分。
二、本案○○垃圾焚化廠,係屬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故其任何時間之戴奧辛排放,無論是平常運轉或起停爐期間,均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三、至於前揭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4 項規定,二次定期檢測應間隔三個月至九個月時間,且應排除在完成歲修後運轉之一個月內進行,其主要目的係在於規定焚化爐辦理定期檢測時,應避開歲修後較不穩定期間進行,使其定期檢測係在具代表性之操作條件下執行,並非於該期間可不需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而環保機關執行稽查檢測,係為查核污染源在任何時間是否均能符合排放標準,前述歲修、起停爐期間亦可執行稽查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