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係為規範業者應於核定之操作條件下進行操作,俾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均能符合排放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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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係為規範業者應於核定之操作條件下進行操作,俾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均能符合排放標準相關規定。亦即其管制對象主要係針對製程、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等進行規範。
二、另公私場所具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所稱已設立固定污染源,且公私場所經營權更換時,倘其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者,則新公司應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許可證換發。另倘該許可證已屆有效期限,惟其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且未涉許可證變更者,則其僅須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另倘其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操作條件與原許可證內容不同,且已涉許可證變更者,則該製程污染源應視為新設污染源,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三、本案所詢堆置場倘因經營公司更換,則應視其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操作條件之實際狀況,再依前項規定據以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