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另本法第 55 條規定,未依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 0.5 滯納金;……。
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二、本案○○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原申報之施工期程為 94 年 1 月 10 日至 94 年 4 月 9 日,其已依規定於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全額 40,181 元,惟因該營建工程實際完工日為 94 年 5 月 10 日,經貴局審查核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後,有結算不足者,應限期要求其繳納該差額。倘其未於期限內繳交該差額者,則依前揭規定加徵滯納金並加計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