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之處分對象及適用條文疑義,查本署業於94年5月16日以環署空字第0940030551號函(諒達)復貴局在案,有關公私場所地面佈滿粒狀物,致車輛行進間產生揚塵,倘為製程之生產操作所產生者,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倘為公私場所內無適當防制措施程之營建工程或堆置粉粒狀物質等行為產生,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另倘為工廠運送礦物、土石或其他物質,且未具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中之相關防制設備或措施,致有散布粒狀污染物者,則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之處分對象及適用條文疑義,查本署業於 94 年 5 月 16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40030551 號函(諒達)復貴局在案,有關公私場所地面佈滿粒狀物,致車輛行進間產生揚塵,倘為製程之生產操作所產生者,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第 1 款規定;倘為公私場所內無適當防制措施程之營建工程或堆置粉粒狀物質等行為產生,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2款規定;另倘為工廠運送礦物、土石或其他物質,且未具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中之相關防制設備或措施,致有散布粒狀污染物者,則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
二、依前揭說明,所詢高雄港區道路空氣污染行為之處分對象及適用條文乙案,本案倘無法確認造成該道路污染之行為人為何時,則不宜針對高雄港務局或車輛駕駛予以處分;惟倘可明確歸責污染行為之產生者時,則得援引前揭說明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