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本署92年12月17日公告,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14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及本署 92 年 12月 17 日公告,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二、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北區資源局擬焚燒石門水庫上游漂流木得否免罰案,本案應先由貴府消防局判定其是否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係為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倘取得該局核發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貴局依前揭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核可者,始得依規定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