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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上述內容係規範光電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

二、本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ITO 導電玻璃基板為基材,經光阻塗佈、曝光、顯影、蝕刻、去光阻、有機金屬蒸鍍等程序,製成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面板,該製程與前揭標準規範內容不同,非屬該標準適用對象。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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