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故環保機關執行周界採樣時,須慎選可判定臭氣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以避免因上風處之背景濃度過高時產生之干擾。並不須另於上風處進行背景環境之大氣採樣檢測。
二、函詢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周界檢測作業時,倘其上風處之臭味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且部分廠家上下風處之臭味濃度差值達排放標準之 1.5 倍,能否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予以處分乙案,依前揭說明,因執行周界檢測作業無須另於上風處進行背景環境大氣採樣,故本案倘 貴局執行下風處周界檢測之採樣點位置,為可明確判定臭氣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判定,則其檢測結果即可作為公私場所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依據;惟倘下風處之採樣點並無法判定污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或執行周界採樣有困難者,建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執行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管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