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疑義案
要旨
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 放標準相關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5 年 6 月 28 日 095 廣輝字第 06025 號函辦理(影附)。
二、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前項規定已明確說明本標準之管制對象。
三、本案依來函說明二及說明三所述情形,該製程係因氨氣及氟化物之排放量增加而達變更規定者,因前述二種空氣污染物並非屬本標準管制範圍,倘其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未達變更規定時,則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適用既設製程之排放標準。本案請 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