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92年7月28日環署空字第0920049182號函釋內容係說明「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為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10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因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故倘係用以該種廢棄物之熱減容處理設備之焚化爐,毋須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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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 92 年 7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49182 號函釋內容係說明「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為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 10 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因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故倘係用以該種廢棄物之熱減容處理設備之焚化爐,毋須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合先敘明。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方得設置、變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
三、查本署 93 年 12 月 22 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冶煉、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熔解或鑄造者;另鋼鐵鑄造程序則係指從事鋼鐵元件鑄造程序,且其所有熔爐或電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符合公告條件者。前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四、本案該所以廢鋼鐵及廢銅為原料,經週波爐進行鋼鐵鑄造及銅鑄品製造程序者,倘其製程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則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