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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16條第2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1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 1 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

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 1,500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前述條文中所述之「日」,係指日曆天。

二、倘公私場所未於繳費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應依前述規定,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計算滯納金,即於繳費期限屆滿次日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應需加計 1 日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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