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營建工程業主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應加徵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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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營建工程業主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應加徵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又應繳費用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上述內容係針對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處分方式。
二、本案營建業主未依規定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倘已逾期 30日,經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自可依前揭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之項目包含其應繳之所有費用項目,即應繳費額、罰鍰、滯納金及利息等。其中利息部分,應追繳至強制執行後業者實際繳納其應繳費額及滯納金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