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依法公告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並未對檢測儀器認證或委託相關儀器製作,本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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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依法公告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並未對檢測儀器認證或委託相關儀器製作,本案○○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說明二、1.「目前台灣所使用之氣油比檢測儀器乃是由環保署委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乙節顯然與事實不符,合先敘明。
二、本署公告「加油站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測方法(NIEA A211.71B )」中,規範檢測設備中油氣體積之計量可為差壓式之流量量測,惟檢測原理不宜使用量測差壓過大之檢測設備,否則造成油槍抽氣阻力而影響檢測結果,本案經查○○公司製造 7 孔密合組件型之檢測設備容許量測最大壓差為 1.00inH2O(即該型儀器 F 值最大容許值為 1.00 ),當壓差超過 1.00inH2O時,儀器自動顯示 F-HI 。爰此,本案部分檢測結果為 F-HI 之油槍,宜改用其他經校正合格之合適檢測設備,依 NIEA A211.71B 方法規範檢測程序另行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