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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目的,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內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其汽油或柴油成份應符合規定限值,並不得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之液體燃料,以確實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之發生,違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予以處分,並應以公私場所為處分主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目的,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內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其汽油或柴油成份應符合規定限值,並不得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之液體燃料,以確實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之發生,違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8 條規定予以處分,並應以公私場所為處分主體。

二、營建工地下游承包商所使用之施工機具,其使用之油品,倘經抽測其含硫量未符前揭公告時,其處分對象為何乙案,依前揭說明,本案應以該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並非以機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為告發處分對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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