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經濟部旨揭作業程序第1點及第5點規定:「經濟部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以下簡稱環保許可文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經濟部旨揭作業程序第 1 點及第 5 點規定:「經濟部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以下簡稱環保許可文件),訂定本作業程序。」、「經濟部工業局受理請求協助,經審查符合前二點規定,應造冊函送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並副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協助業者取得環保許可文件。…」第5 點(略),係為協助業者取得環保許可文件,所函送「○○縣市未登記工廠請求協助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名冊」,於前揭作業程序有效期限內該名冊得作為公私場所申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另函詢公私場所依上開作業程序申請環保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應如何訂定相關疑問乙節,依該作業程序第 7 點規定:「本作業程序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六個月後停止適用。」故對依本作業程序申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該作業程序有效期限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