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合規定限值者,其處分對象疑義案,請依本署95年9月4日環署空字第0950066222號函(副本諒達)辦理,應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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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合規定限值者,其處分對象疑義案,請依本署 95 年 9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66222 號函(副本諒達)辦理,應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另本署 95年 4 月 14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2776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