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鑒於環保機關於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稽查檢測時,因無統一之作業方式,迭有所爭議及訴願案件發生,致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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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鑒於環保機關於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稽查檢測時,因無統一之作業方式,迭有所爭議及訴願案件發生,致生困擾。本署已於 92 年 10 月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20071139 號函(諒達)檢送「營建工程周界粒狀污染物檢測作業指引」,作為地方環保機關執行檢測作業之參考依據在案。
二、邇來仍有地方環保機關執行周界臭氣及厭惡性異味測定,於公私場所周界外選擇 2 處以上測點進行採樣,不同測定點之樣品檢測值有部分符合、部分超過排放標準之差異,引發執法爭議及訴願案件。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請貴局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及臭氣或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務必遵循旨揭進行單一代表性檢測點採樣檢測之執行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