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2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1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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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2 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 1 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有關 2 以上電弧爐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前揭規定。
二、另依「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電弧爐戴奧辛檢測採樣時間應涵蓋電弧爐 2 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故倘本案 2 座電弧爐由同一套防制設備吸引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其採樣時間應同時涵蓋其 2 座電弧爐個別 2 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俾供判定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