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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上述係有關限期改善期間對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處分規定。

二、本案養雞場排放惡臭,經官能測定超過臭味排放標準,於限期改善期間,將雞糞清除後,置於場區旁空地,未採行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散布臭味於該養雞場外,因係屬限期改善期間,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宜再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予以處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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