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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倘其印刷電路板係為液晶面板相關之材料或元件者,則應符合前揭標準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