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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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另依同標準第 3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
二、本案該公司以燈管、鋁背板、導光板、遮光片、反射板、擴散板、塑框等零件,進行液晶顯示器用之背光模組組裝程序,倘其組裝過程中確未使用前揭標準所管制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或鹽酸等物質,則非屬該標準之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