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戴奧辛排放限值應符合同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第10條進行煙道中戴奧辛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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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戴奧辛排放限值應符合同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第 10 條進行煙道中戴奧辛定期檢測。此係將利用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納入戴奧辛管制對象,以規範其排放之戴奧辛應符合排放標準之管制。
二、經查○○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濟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得收受相關廢棄物,如廢塑膠、廢紙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及廢橡膠等,再利用製作為原料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RDF ),亦即其所生產之固態衍生燃料已非屬廢棄物,應為一般燃料。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該公司生產之固態衍生燃料,作為中型氣泡式流體化床鍋爐之燃料,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適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應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