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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起算,本署業於95年11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9454號函釋在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起算,本署業於 95 年 11 月 9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89454 號函釋在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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