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另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前述二項法規主要係針對光電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無機酸及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該公司以玻璃基板為材料,經黃光、有機材料蒸鍍、封裝及模組等程序,從事有機發光二極體面板之製造者,因其非屬前揭排放標準所管制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應毋須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另倘其製程包含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之一者,則應依規定申請前揭製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