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透光儀、數據記錄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譜儀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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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透光儀、數據記錄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譜儀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之規範。另依同辦法附錄一、(三)、
2.、(5) 模擬零點及全幅校正系統及(五)、2.性能規格確認程序規定,偏移測試必須檢查零點及全幅二點,此二點若無法校正,則需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低值(10%以下不透光率值)及高值(全幅之 80 至 100%)二點取代之。而校正衰光器之選擇應以全幅值為基準,並利用表 1-3 選擇 3 個以上校正衰光器,以符合之高、中、低不透光率範圍之濾光片,進行校正。
二、本案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來函,該廠之監測設施於辦法發布前業已設置並確認完成,倘其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未能符合前揭規範,該公司可重新購置符合規定之校正衰光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或可依前揭規定提出最近三個月之監測數據資料,作為證明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二點校正困難之具體資料,報經貴局同意,始可改以高值及低值二點校正取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