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數據記錄器等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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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數據記錄器等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八規定。而各類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量測頻率、紀錄值計算、全幅設定、無效數據與時間之認定等,應符合附錄九規定。另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二個以上之排放管道,其排放氣體來自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共同設置單一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二、函詢裝設一套主機監測多個測點之 GC-FID 儀器是否符合前揭辦法規定乙事,倘該監測設施之量測頻率、例行校正測試及查核等規範均已符合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且監測之排放氣體確來自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則得同意設置單一監測設施,並以連續監測時間平均分配之方式進行量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