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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指定應申請許可證之公告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應自公告日起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指定應申請許可證之公告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應自公告日起 2 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公告前設立者,其申請操作許可證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為之。前述內容業已明確規範既設之固定污染源應於公告日起 2 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無須申請設置許可證。

二、另旨揭之作業程序係經濟部為協助已辦妥事業主體之設立或登記,但未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取得相關環保文件所訂定之程序,且經濟部亦為該工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經濟部工業局依該作業程序辦理經審查符合條件之文件函送「○○縣市未登記工廠請求協助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名冊」於作業程序有效期限內,得作為公私場所申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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