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規定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排放標準,於工業區及農業區為50,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為10,該附表備註欄並說明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附表規定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排放標準,於工業區及農業區為 50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為 10 ,該附表備註欄並說明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二、本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於 73 年建廠,所在地於 78 年改為重劃區,依現行都市計畫其廠區及周界皆為第二種住宅區,雖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該公司廠區使用之土地仍屬工業用地,惟依前段說明,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濃度應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為依據,倘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該公司周界臭氣或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作業,係於其廠區所屬工業用地周界之住宅區為之,應適用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之標準。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