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法第68條係第63條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如屬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案件,請依本法第68條規定進行處分,欲責令限期改善再次複驗者,依本法第63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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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法第 68 條係第 63 條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如屬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案件,請依本法第 68 條規定進行處分,欲責令限期改善再次複驗者,依本法第 63 條規定辦理之。
二、本署 95 年 8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6282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