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針對周界粒狀物及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稽查檢測相關執行原則,業於92年10月1日以環署空字第0920071139號函及95年11月3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7750號函多次函知在案,惟貴局前於95年9月19日執行周界臭氣及厭惡性異味測定時,仍自公私場所周界外選擇3處測點進行採樣,並於同年12月6日以府授環空字第0950257480號函附第0953100040號裁處書進行處分,經訴願人提起訴願,因該3處測點採樣結果用於判定違反排放標準與否有所瑕疵,且臭氣污染來源認定代表性不足,故經本署訴願會決定原處分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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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針對周界粒狀物及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稽查檢測相關執行原則,業於 92 年 10 月 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20071139 號函及 95 年11 月 3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87750 號函多次函知在案,惟貴局前於 95 年 9 月 19 日執行周界臭氣及厭惡性異味測定時,仍自公私場所周界外選擇 3 處測點進行採樣,並於同年 12 月 6 日以府授環空字第 0950257480 號函附第 0953100040 號裁處書進行處分,經訴願人提起訴願,因該 3 處測點採樣結果用於判定違反排放標準與否有所瑕疵,且臭氣污染來源認定代表性不足,故經本署訴願會決定原處分予以撤銷。
二、前揭訴願案件因不同測定點之樣品檢測值與排放標準比較高低互見,易致稽查結果判定違規與否之爭議,影響政府執法形象及公信力,且單一案件進行多點檢測亦有嚴重浪費行政資源之虞。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請貴局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及臭氣或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務必遵循旨揭進行單一代表性檢測點採樣檢測之執行原則,以維護執法之公正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