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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上述內容已明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上述內容已明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

二、本案債務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 88 年申繳首期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未完成該工程之興建即於 93 年 1 月 31 日停業,後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由法院公開拍賣標得該建築物(當時已完成主結構體興建)。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本案應分別由前後任營建工程業主各自繳納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