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之管制目的,主要係藉由規範業者應於環保機關核定之最大操作條件下進行設置或操作,俾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範,合先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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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之管制目的,主要係藉由規範業者應於環保機關核定之最大操作條件下進行設置或操作,俾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範,合先述明。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3 條相關規定,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增加達該條所列情形者,則屬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變更;倘未達第 3 條所列情形,則應依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許可證之異動;另倘因製程改善、增設防制設備或拆除污染源,致該製程之污染排放潛勢減少者,則屬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2 款情形,應辦理許可證之異動。
三、依前揭說明,本案需依該廠製程操作條件改變後之排放量變化情形及操作情形等事項判定,倘非屬前揭變更規定者則應依許可辦法第 23條規定辦理操作許可證之異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