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營建業主徵收,即從事營建工程排放粒狀污染物者,應依法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而其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方式,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係依其工程類別、工期、工程合約書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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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營建業主徵收,即從事營建工程排放粒狀污染物者,應依法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而其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方式,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係依其工程類別、工期、工程合約書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二、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考量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依其工程類別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訂定不同費基及費率,予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使污染者負擔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三、本案「疏濬河川砂石採售分離作業」分為「支出部分」及「收入部分」,且支出及收入部份均係指同一河川疏濬行為,若同時繳交支出及收入部分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有重複繳費問題乙案,依前述說明,倘支出及收入之實質工作內容,分別涉及營建工程粒狀污染物排放者,則均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未有重複繳費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