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依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有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之權限,○○縣政府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係屬依法有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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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依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有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之權限,○○縣政府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係屬依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另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主要為「禁止(空氣污染)之行為」規定,並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即有從事該條各款規定積極行為致有空氣污染之虞者,應依法處罰該行為人。
三、本案貴署就管理者角度函詢該公告內容,如執行上客觀無法達成者,恐不宜課義務人此行為之義務乙節,查該公告第一項第一款之「所有人及管理單位」雖無有從事該條各款規定積極行為致有空氣污染之虞者之情形,惟其負有管理及督導之責,理應加強土地(含一般裸露地、河灘裸露地及港區沙地)之管理,以避免致有空氣污染之情形,另再審酌公告內容所採取之管制手段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 條之立法目的並無衝突,原則上該公告並無不適法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