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之油水分離設備,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乙事,本署業於95年7月7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47552號函、96年2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60008215號函及96年9月13日以環署空字第0960066576號函(均諒達)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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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有關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之油水分離設備,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乙事,本署業於 95 年 7 月 7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47552 號函、96 年 2 月 9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60008215 號函及 96 年 9 月 13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60066576 號函(均諒達)釋在案。
二、本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倘其係從事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則與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程條件不符,得免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