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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三、控制效率」下「集氣設施」中「密閉負壓操作」規定「應記錄之操作條件項目」包括:用電量、壓力差及風速,其主要目的為判定該集氣設施是否正常有效操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三、控制效率」下「集氣設施」中「密閉負壓操作」規定「應記錄之操作條件項目」包括:用電量、壓力差及風速,其主要目的為判定該集氣設施是否正常有效操作。

二、本案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以集氣風車變頻器之使用耗電量換算成每日用電量,取代另行裝設獨立電表記錄用電量,倘該集氣風車變頻器能自動連續累計記錄其使用耗電量,則可替代裝設獨立電表。

三、另該公司又擬以風車前集氣風管靜壓值直接換算風速方式,而不另於集氣風車前端裝設風速計量測風速,倘該公司提出合理之風車前集氣風管靜壓值與風速間之換算公式,並每日記錄,則可替代裝設風速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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