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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另同公告之公告事項四,則規定固定污染源其製程條件、燃料及燃燒條件維持不變,經連續 2 次定期檢測其戴奧辛排放濃度低於 0.01ng-TEQ/N 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免予檢測。但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 0.01ng-TEQ/N 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定期檢測。

二、本案○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鋁二級冶煉程序,將鋁廢料投入熔解爐加熱熔解為鋁湯後移至靜置爐保溫,再經後續程序製成鋁合金錠。其中鋁廢料可能混有含氯物質,經熔解爐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故熔解爐應依前揭規定,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 1 次。靜置爐之作用雖僅用於保溫鋁湯之用,但因考量戴奧辛可能因再合成作用產生,尚無法完全排除靜置爐之排氣含有戴奧辛可能性,故靜置爐亦應依前揭規定,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惟倘經連續 2 次定期檢測其戴奧辛排放濃度低於 0.01ng-TEQ/N 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免予檢測。請 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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