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有關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有關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
二、本案該公司因天候關係影響檢測期程,致無法於規定時間內提報檢測報告,依上開之說明,貴局應通知該公司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則駁回申請。本案請依該廠實際狀況,依權責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