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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故環保機關執行周界採樣時,須慎選可判定污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以確保不因其他污染源背景濃度過高之干擾,影響檢測結果之認定。

二、所詢執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污染物周界檢測作業,該公私場所內含括裝卸作業及車行揚塵(含廢氣排放)等,其檢測結果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可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逕予處分乙節,因該公私場所內各類操作之所有污染源含括裝卸作業及車行揚塵(含廢氣排放)等,皆應整體認定為該公私場所內之固定污染源,倘其周界之粒狀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貴局於執行周界檢測之採樣點,為可明確判定粒狀污染物係由欲測之污染源所排放,則其檢測結果即可作為該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判定依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