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民間建築物毀損或倒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築物而應予自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民間建築物毀損或倒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築物而應予自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即明確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適用對象,僅限民間建築物災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始得適用。
二、本案所提農田水利會、農會等機構辦理水利渠道等搶修災修工程,是否適用前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適用對象乙節,倘農田水利會、農會等機構辦理水利渠道等之修復、拆除之營建工程非屬前揭規定適用之民間建築物者,則不適用前揭免徵規定,亦即其仍應依相關規定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