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其任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24條或第76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經審核機關認定與申請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固定污染源,審核機關得要求其併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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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其任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 24 條或第 76 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經審核機關認定與申請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固定污染源,審核機關得要求其併同申請。上開內容主要為確保許可核定資料之完整性,以有效管制及掌握同一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二、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工廠新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7 )及熱媒加熱程序(M08 ),其空氣污染物由同一管道排放,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併同申請許可證。又倘其爐蒸氣產生程序(M07 )及熱媒加熱程序(M08 )係屬同一製程之一部分,可依其製程特性,以主要製程合併申請一張操作許可證。本案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